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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的,保障对象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主动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提出资格复核申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须按照诚信申报原则,据实填写《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直管区户籍家庭(个人),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 区、村)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申请享受最低档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等涉及收入、财产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可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 村)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户籍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婚姻证明、 劳 动(聘用)合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
(三)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按以上(一)或(二) 的规定,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用工单位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职工家庭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提出正式申请。用工单位提交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单位承租)》、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
申请家庭(个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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